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城市绿地原状,并需通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城市绿地原状,并需通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