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规划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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