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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