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资源定期普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情况及古树名木普查一次,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城市绿化相关规范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进行绿地指标控制,实行城市绿化数字化和动态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