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