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