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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