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向市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交通疏解方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公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