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表、地上、地下。
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隧道结构、电缆通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三)出入口、风亭(井)、冷却塔及其他空调室外机、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和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或者桥梁结构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隧道结构、电缆通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三)出入口、风亭(井)、冷却塔及其他空调室外机、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和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或者桥梁结构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