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保护区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