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施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书面回复意见,并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控: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钻探、勘察、桩基础、降水、爆破、基坑开挖、取土、锚杆、地面堆载、顶进等施工;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荷载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施工过程中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按照原技术标准恢复,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