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等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一体化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外,不得从事其他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在特别保护区内实施前款所列工程,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施工和安全保护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施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评审、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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