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