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