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国资监管、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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