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及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综合开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等。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国资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综合开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等。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国资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