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排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排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