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应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规划与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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