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线路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方面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方面的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