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