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和相关联的地下、地上空间区域、邻近区域,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实施的开发项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广告、通信、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