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结构不可分割、工程必须统一实施的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划拨给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涉及综合开发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作为前期业主,开展前期开发有关工作,具备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条件后,交由市人民政府收储。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国资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划拨给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涉及综合开发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作为前期业主,开展前期开发有关工作,具备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条件后,交由市人民政府收储。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国资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