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设施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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