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供给,按照批准的使用方式,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妨害上方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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