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一定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划控制区纳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控制区用地范围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规划控制区相邻地块建设工程的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确需超越用地红线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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