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