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五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经营单位以及参建单位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