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五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