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六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