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六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