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六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器材和设备的;
(三)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限制客流、暂停运营等临时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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