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