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新上用煤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使用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新上用煤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使用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