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工业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