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运行管理监控平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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