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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