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四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四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统一审批、分类管理的原则。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