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科研、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军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特种犬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