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8-06-30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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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为限养区。限养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和携犬均... 第三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四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统一审批、分类管理的原则。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未经批准,限养区内不得开办犬类交易市场。 第六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科研、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军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特种犬只的,按... 第七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七条 限养区内经登记饲养的小型观赏犬,每户只准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第九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个人养犬的,应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明; (三... 第十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登记准予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养区内携观赏犬出户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出户时,必须挂犬牌、系犬链并由成年人率领... 第十一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院诊治,对伤人犬应当即时送交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立即捕杀,并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 第十三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狂犬和无证犬、散放犬负责强制捕杀和收留;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并做好犬类免疫和疫情监测工作;卫生防疫部... 第十四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 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第十五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六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 第十九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倒卖、伪造、涂改、擅自转让准养证或犬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准养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纵犬伤人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于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限养区范围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