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域内为限养区。限养区域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和携犬均须遵守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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