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八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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