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八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暂住户口;(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独户居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