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七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七条 限养区内经登记饲养的小型观赏犬,每户只准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