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九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个人养犬的,应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明;
(三)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家犬免疫证明;
(四)犬只照片两张;
(五)居住地的区公安分局审核意见。
市公安机关应自收到齐全证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准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