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