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准养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