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纵犬伤人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