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倒卖、伪造、涂改、擅自转让准养证或犬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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