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于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