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限养区范围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