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