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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